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争议包括:(一)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