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争议包括:

(一)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