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