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结案件审理:(一)申诉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四)依法应当终结处理的其它情形。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