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结案件审理:

(一)申诉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

(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四)依法应当终结处理的其它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