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审理过程中,被诉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答辩期后提出的,若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