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