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