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