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九条有效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