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十条有效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采购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