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