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