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