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