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