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