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