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