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