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