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及换乘指示信息;(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和安全提示等信息;(三)运用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四)通过静态标志标识系统,向乘客提供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告等信息;(五)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