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报告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运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避开客运高峰时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