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证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