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安全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