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同时应当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