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