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