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