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十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