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