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资金,并按照适度增长的原则,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监管、执法、抽样、检测、培训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监管措施督促落实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