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