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从事科技、文化创意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中小企业产业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