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