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运用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金融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