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