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技术创新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