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