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