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产业用房等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