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档等材料,应当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收集齐全和规范整理,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