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制定、修改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本村的经济发展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方案及其主要措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租赁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所得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学校、村建道路等事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一)救灾、救济、扶贫和救助款物的发放方案;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