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六)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