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消费第五十条已修改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四)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六)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