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消费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二)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