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二)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