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消费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