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二)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四)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的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