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日内转交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