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