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