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