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