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旅游景区、景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的开发和生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