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行政区域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新型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